《特拉华普通公司法》的核心原则是第141(a)条;它规定每家特拉华公司的业务和事务均由公司董事会管理,或在公司董事会的指导下进行管理。在履行公司管理或监督公司管理的职责中,董事对公司及公司股东承担忠实和谨慎的诚信义务。
经营判断规则:虽然一些大型交易需要股东和董事会同意,但董事会通常有权力和义务为公司制定经营决策。这些决策包括制定、监督公司的长期经营计划和战略,任免高级管理人员等。特拉华法律为董事制定上述决策提供了法律依据—即 “经营判断规则”—只要过半数的董事在决策中无利益冲突 (参见下文的 “忠实义务”),并且决策是在合理谨慎和诚信基础上制定的,他们的决策不应被法院作事后质疑。即使后来的发展表明经营决策非明智之举,经营判断规则依然适用,并构成特拉华公司法的核心。
忠实义务:广而言之,忠实义务要求董事为促进公司的最大利益诚信行事,并避免进行可能伤害公司利益的行为。
从本质上讲,忠实义务首先是确保公司行为符合特拉华批准的公司章程,公司章程通常是允许公司依法开展任何合法业务的文件。因此,特拉华公司的董事不得使公司因盈利而违法。不仅如此,董事必须在诚信的基础上努力确保公司制定有关政策,以保证公司业务经营符合所适用的法律(如环境、劳务、刑事法律等),并监督高级管理人员遵守这些政策。虽然特拉华法律给予董事广泛的权力决定公司如何盈利,但根据忠实义务,董事还要考虑什么样的合法、合规措施能够为公司股东产生最佳回报。
忠实义务严禁董事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特拉华法律要求公司董事忠实于公司及公司股东,不应考虑个人利益。因此,忠实义务禁止董事从事某些行为,如促使公司参与涉及董事个人利益的不公平交易,为保持董事职务采取不当行为,或使用公司保密信息谋利等。一般而言,忠实义务严禁任何将董事个人动机置于公司及股东最佳利益之上的行为。
如果过半数董事在交易中存在利益冲突,在法院审理交易时董事会决策不会受经营判断规则的保护。不仅如此,特拉华法院一般还要求董事证明其与公司之间的自我交易对公司是完全公平的。为此,特拉华法院鼓励存在利益关系的董事采取程序性保护措施—如安排公平、独立的决策制定者—以协助确保交易的公允性。而且,鉴于特拉华法律旨在保护中小投资者,公司与控股股东之间的大型交易不仅应制定程序性保护措施,还应接受公平性审查以确保交易公平。
谨慎义务:在管理、监督公司业务和事务过程中,董事既要制定决策,也要依靠下属人员。谨慎义务要求董事在知情的基础上制定经营决策,同时也承认董事要经常制定决策,无法对每一项决定花费无限的时间。因此,董事在制定决策时不需要审阅全部信息—只要审阅向其提交的对制定决策具有重要影响的信息。尽管如此,在评估管理层提交的信息时,董事应严谨审阅,而非盲目接受。
董事是否履行谨慎义务通常取决于具体情况。特拉华法院一般会考虑董事审阅信息花费的时间、信息的内容、在审阅信息过程中的严谨程度,以及是否寻求财务或法律专家的建议等。理性的股东不希望董事担心自己在诚信基础上做出的经营决策因存在无法避免的风险而在日后被质疑存在过失,因此特拉华法律在确定董事是否履行谨慎义务时一般采用 “重大过失”标准。换言之,虽然董事应在合理勤勉的基础上行事,但只有董事行为与谨慎受托人的预期行为出现重大偏离时,特拉华法院才会干预。而且,特拉华法律允许公司在章程中规定免责条款,避免董事因违反谨慎义务承担个人财产责任—但这项规定并不免除董事因违反忠实义务而承担责任。这条规定,即第102(b)(7)条,旨在促进管理者为提升股东财富积极创新,在诚信的基础上承担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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