误解:特拉华是美国各州中公司设立数量最多的州。
事实:特拉华是美国上市公司设立的首选地。在美国的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中,超过一半的公司(包括64%的财富500强公司)选择在特拉华设立。特拉华还是外州公司(即总部和设立地位于不同州的公司)设立数量最多的州。
但其他一些州设立的商业实体(包括非上市公司)数量更多。就每年设立的商业实体数量而言,特拉华一直位居前五名,位居前列的还有佛罗里达、加利福尼亚、纽约、德克萨斯等州。截至2012年底,尽管在特拉华设立的正常经营的法律实体接近一百万,而在全美设立的法律实体超过两千万,大部分集中在少数几个州。
对许多小型商业实体而言,在主要经营地设立更具成本效益。相比而言,特拉华具有国际公认的地位,是大部分上市公司、开展并购活动的国际企业、结构复杂的其他商业实体在美国的首选设立地。特拉华的实体设立法律为管理者提供的可预见性和灵活性,以及特拉华法律和法院系统为投资者提供的重要保护,对这些成熟实体具有重要价值,并足以抵消保持特拉华实体所需的成本,即使这些实体在特拉华没有业务。
误解:特拉华一直是上市公司设立最多的州。
事实:今天,特拉华州是上市公司设立的首选地,但并非一直如此。在特拉华成名前,新泽西是商业实体(包括上市公司)设立市场的领先者。事实上,在二十世纪初现代公司法在美国得到发展后,新泽西、缅因、纽约等州在美国商业实体设立市场具有领先地位,特拉华居次要地位,规模较小但保持发展。
1899年,特拉华借鉴新泽西州公司法制定了特拉华普通公司法。十几年后,新泽西对其公司法进行了一系列修改,限制了公司开展合并的能力。这些修改由时任新泽西州长的伍德罗∙威尔逊在竞争激烈的总统选举后通过新泽西立法机关推行而成。由此导致公司律师和其他各方对新泽西的政治和法律环境提出质疑。当时,特拉华公司法律与新泽西法律具有相同的吸引力,但却没有新泽西新出台的各项限制。特拉华也比其他各州具有更高的立法稳定性,这是因为1897年的特拉华宪法规定,修改特拉华普通公司法需要在立法各院取得三分之二议员的同意。这些法律特征使特拉华与其他各州相比在公司设立市场更具优势。从此,强调一致性、可预见性、稳定性和高质量的特拉华法律 —加上卓越的特拉华司法体系—使特拉华一直保持着优势。
误解:特拉华对公司监管很少甚至没有,其赢得的不过是一场“逐低竞赛”。
事实:与其他州一样,特拉华制定了全面的司法和监管体系,保护公众免受商业实体不当行为的伤害。其中涉及的事项从特拉华州的空气、工人安全、种族和性别歧视,到饮用水、生产和出售的家禽卫生等。我们对一些领域严格,对另外一些宽松,但决不是“没有或几乎没有监管”。上述规定适用于在特拉华经营的公司。
但是,上述监管体系与特拉华公司法无关,与在特拉华设立公司也没有关系。在特拉华设立的公司只是将公司的“内部事务”—如设立证书的解释、股东与董事之间的关系等类似问题 —接受特拉华法律管辖。在特拉华设立意味着接受特拉华公司法的管辖;但并不意味着还必须适用其他特拉华法律法规。在特拉华设立的公司一般受经营所在地的法律制约,取得特拉华章程并不意味着其可以豁免遵守与内部事务无关的其他法律规定。例如,在十个州(不包括特拉华州)经营矿山的特拉华公司要在这十个州遵守当地的采矿法律法规(但不用遵守特拉华州的采矿法律)及与采矿相关的联邦法律法规。但是,其董事对股东承担的义务将受特拉华法律管辖并通过特拉华法院执行。
欲了解特拉华普通公司法的更多信息,请参见“完善和促进性的特拉华成文法”;欲了解特拉华为其他商业实体制定的先进法律,请参见“特拉华提供的公司以外的实体选择” 。这些法律可在特拉华州的网站上找到。
误解:特拉华通过偏袒管理者而非股东的利益赢得“逐低竞赛”。
事实:许多商业实体选择在特拉华设立,是因为特拉华提供了发达的公司法制度(并通过专业的法官有效实施),使特拉华公司能够更有效的创造价值。为此,特拉华允许管理者和董事在诚信的基础上制定经营决策—包括在符合公司最佳利益的前提下承担经营风险 —同时对不忠实的行为和利益冲突进行监管和惩罚。一些州制定的公司法特意为董事、管理人员和控股股东提供更多的保护,另一些则寻求将保护的天平倾向少数股东。与这些州相比,特拉华州的公司法更像是处于中间地带的均衡性法律。主要出于上述原因,许多学者认为在公司设立许可方面不存在“竞赛”,如果有也是“逐高竞赛”。
总而言之,没有哪个州像特拉华一样为股东提供了更多的权利和灵活性,没有哪个州的法院像特拉华法院一样能够一贯主张股东的权利。相反,与特拉华相似的其他大部分州为管理者提供更多的保护,借此与特拉华竞争。这些州制定了严格的反收购和相关法律,一方面妨碍收购,一方面限制了公司管理者将股东最大权益作为首要考虑的范围。
正是因为特拉华法律的均衡性和灵活性,以及为投资者的合法利益提供的保护,使特拉华成为绝大部分美国上市公司的投资者和管理者的首选设立地。
误解:特拉华的税务“漏洞”帮助公司在其他州偷税漏税。
事实:在美国联邦体制下,没有哪个州对在多州开展业务经营的公司和其他商业实体拥有经营和利润税收上的垄断。相反,对商业实体征收的一般税务将按照其在各州的销售额、物业、员工等因素在各州分摊。特拉华是小州,其征收的税务总额对在国内和国际开展大规模商业交易的商业实体而言影响较小,尤其是与这些商业实体向美国联邦政府和经营所在的大州缴纳的税务相比。
美国50个州通过不同的方式取得收入。许多州的大部分收入来自销售和使用税(类似于增值税)、个人所得税、物业税、公司所得税等。特拉华的首要收入来源是个人所得税和在特拉华设立的商业实体每年缴纳的特许税。在特拉华经营的商业实体通常还要缴纳公司所得税,并为其在特拉华经营和销售的总收入纳税。经营性公司一般认为特拉华的整体税务环境是合理的,虽然许多其他州对本州境内的经营性公司征收更低的税务(无论是特定税种还是全面税务)。
每个州的税法都允多项税务减免。根据特拉华法律,全部收入来自被动经济活动(如无形资产许可)的特拉华控股公司免缴公司所得税。这项减免不是法律漏洞,而是特拉华全面税务战略的一部分—目的是协助特拉华吸引跨州公司将特拉华作为业务设立地。其他州选择为商业实体制定不同的免税标准或更低的税率,甚至不征收公司所得税。而且,特拉华的免税政策实际使用有限—在特拉华设立的超过一百万家法律实体中,特拉华控股公司的数量不到1%,而且呈下降趋势。
此外,许多州还采取措施确保他们从州内经营公司取得的部分税收是公平的。超过20个州使用所谓“合并申报”的税务制度,有效地阻止跨州经营公司将收入从高税州转至低税或无税州。未使用合并申报的州通过监管机关的“加回”权,禁止为以避税为主要目的的公司间交易提供税务减免。
误解:特拉华是美国境内的避税港。
事实:将特拉华与主权国家(如开曼群岛)相比是不正确的。与其他州设立的公司一样,特拉华公司也要遵守相同的美国税法。一些人认为美国是避税港,因为 (1)境外关联实体在美国境外的收入一般只在汇回美国时纳税,(2)在任何州设立的单一成员有限责任公司均被视为“非独立实体”,使其非美国成员取得的美国境外收入免交美国税。无论上述观点是否正确,这些是美国联邦税法的职能,与各州(包括特拉华)的公司法或税法没有关系。监管国际逃漏税行为,关键在于美国财政部和其他机构有力执行适用于美国金融机构的反洗钱法律,以及在金融监管体系薄弱的国家加强反洗钱执法力度。与其他许多州一样,特拉华一直为此积极与联邦和国际机构合作。
误解:特拉华为企业所有者和管理者提供了匿名和掩藏的机会。
事实:在美国,企业所有者、合伙人、管理者和其他负责人的信息通过税务机关(如美国国内收入局;对于在特拉华经营的商业实体而言,是特拉华收入处)收集。这些信息通过各种方法收集,包括纳税身份号申请,每年提交的税务申报材料,财务账目持有报告等。
一般来说,美国各州不在公司设立流程中收集受益所有人—即最终拥有、控制或获得公司收益的自然人—的姓名。但特拉华和其他大部分州的确要求披露担任董事职务的自然人姓名。特拉华公司还要在每年的特许税报告中披露董事姓名和地址。向特拉华公司处报备的上述文件均是公开记录材料。
特拉华还为提高透明度采取了许多重要措施。2002年,特拉华成为美国第一个通过立法禁止出售无记名股份(一种无需登记、仅需转让实际票据的股份,因此缺乏像对普通股份一样的监管)的州。2006年,特拉华通过美国第一部《商业登记代理人法》,将公司设立代理人置于有限的监管之下,使州政府有权对欺骗或欺诈性行为进行监督管理。特拉华还要求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向登记代理人提供一个直接联系人—为执法部门提供了接触公司自然人代表的途径。2012年,特拉华州务卿批准上市准则,对公司设立代理人推销“空壳公司和现成公司”或“公司匿名和掩藏”等行为进行惩治。特拉华法院还为打击不当使用公司实体(包括“空壳”实体)的行为提供了途径。
最重要的是,特拉华提供的法律机制使管理者、投资者和执法部门能够检查特拉华商业实体的账簿记录。这种检查经常进行。简而言之,与美国其他州或整个美国一样,特拉华不是商业实体得以隐蔽的避风港。与其他州相比,特拉华确实采取了更多措施确保商业实体保持适当的透明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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